【按】王珀诉足球报名誉权案,是我几年前办的一件败诉的官司:哈尔滨中院一审判王珀胜诉,我二审介入后代报社上诉至黑龙江省法院,但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查王珀起诉足球报社,缘于被曝光赌球嫖娼和不守信用等,问题现在看可能都是真的,当时也有迹象证明,一审同行尽最大可能举证证明,但法院因故看不到这一点.人算不如天算,出来做总要还,不是社会突然有了公道,而是公安部实在没事可做,玩起打黑秀场,所以有关王珀赌球的真相,足球报当年是否有违新闻规范,是否侵犯其名誉权,都有望随公安介入而真相小白于天下.按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我有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生效判决改判驳回诉讼请求.已与足球报总编辑刘晓新沟通达成共识了,眼下只欠东风.
王珀给我的印象,人挺狂嘴挺大,器宇轩昂,比较爽快,比那俩律师有条理.他对我算客气,对法官不客气,"别说了浦律师,你说多干啥好使吗?就问问她,问她敢支持你吗?问她敢改一审判决吗?她要是敢改,我能漾(谐音)她立即下岗!"这过程,中变无英雄,《足球报》记者袁野亲眼目睹.我看看羸弱的法官,她对嚣张王珀如此嚣张,气定神闲置若罔闻,没任何表情,当然也的确没改一审判决,又让王珀赌赢了这张牛皮.印象较深的,还有哈尔滨那时节的酷寒,十二月初开庭我住新加坡酒店,室内二十五度室外零下二十五,破皮衣单皮鞋出门儿五分钟能冻透.开完庭回京,听说集中检修地下水管道,有能耐的抢购了矿泉水,随后政府被踩住了马脚,灰溜溜地被迫承认,是吉林化工厂爆炸污染水源,滚滚松花江东逝水,已化作一汪毒水向东流.
我以为,甚嚣尘上的足坛扫黑,终归是一场戏,不会真有结果mm要有早有了,能有不会有今天.我们看戏即可不必过于当真:领导人面对百废待兴,阅完兵觉得四顾茫茫无事可做,抽疯了要重视足球要重振"志行精神",又接见又指示又拍照,公安部奋勇争先放着正事不做劳师糜饷,简直拿全国人民当傻子!一句话,足坛黑赌要打要严办,但不应当劳驾公安部动手mm它有它该做的事,辽宁省公安厅也是如此,一窝蜂多半坏事.
只是这不妨碍我因利乘便,我和会把王珀的官司反过来,虽然胜之不武不够牛:人家牛的时候我没办法,进去了我捡洋落儿,也顾不得了.
浦志强 2009年11月17日 北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足球》报社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中路97号
被上诉人:王珀 男1955年5月7日生
单位: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东北分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通乡街哈磁大厦5楼电话: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哈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珀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为不服哈尔滨市中级法院[(2005)哈民二初字第62号]事,向贵院提起上诉,认为该院忽略了媒体"揭黑"努力对足球产业健康发展的意义,显示出该院对赌球假球充斥、经营者和从业者沾染恶习的现状过于隔膜,对媒体行业行为的局限性缺乏了解.一审未能注意到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差异,在认证程序中不当迁就对方的否定意见,错误地将部分内容"不准确"和"有出入"当作"严重失实",将媒体在平衡报道前提下对若干言论的援引误作"侮辱性言辞",从而导致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有错误.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纠纷缘起和报道内容的归纳
1.纠纷的缘起
王珀对《足球》报的起诉,缘于该报在已有报道基础上结合记者的采访,于今年三、四月间刊发的六篇系列报道.王珀认为文章描写属无中生有的诽谤,文章的观点则构成对其人格的侮辱.王珀强调其本人不欠钱,公司欠款不同于本人债台高筑,频繁涉讼也不等于"王珀官司不断".鉴于王珀对冒充海军大校、谎称政要孙子、拖欠球员薪金、球会被取消注册等视而不见,我们相信这些内容基本真实,足见这样位声明打过假球,声称谁都打过假球公共人物,在涉案报道前早已声名狼藉,并非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
2.涉案报道综述
3月18日的《追债九年,王珀逼我妻离子散》,是在《西安晚报》等媒体报道的基础上,根据对赵启斌的采访和随后的调查写出的.报社确信王珀是大正木业公司及中海直大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家难回妻离子散的赵启斌向其索债并无不妥.为平衡双方观点,报社还刊出了"王珀自辩"一文.《西安事变,本溪小市谈"珀"色变》(4月4日)挖掘了他此前的若干"底细",包括冒充权贵子弟和现役军官招摇撞骗,欠下本溪银行巨额债务.4月13日的《证据可送王珀蹲15年》,报道王珀和国力涉嫌赌球的内幕,包括他本人私刻公章、假冒海军大校、打假球及嫖娼等劣迹,大多不是首发和独家新闻.4月15日《足球》报上的《王珀连打三个电话求饶》与《四面楚歌王珀官司不断》和《我目睹王珀开价500万元》三篇,均为跟踪报道."求饶"反映了王珀托人示好的情况,"官司不断"归纳了与其公司和俱乐部有关的个案,"开价"则是对赌球交易的揭露,其中有对刘鹏程、殷传生采访记录和证人李华军的证词为证.
上述报道有媒体在先的报道、知情人陈述、工商登记档案佐证,经过了记者的采访,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文章援引知情人言论和观点时做了提示,并给予了王珀申辩的机会.
《足球》报采写和编发上述报道时,尽到了媒体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损害王珀名誉的主观恶意.
二、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概述
一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即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和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司法解所释要求的损害事实是否发生、报道内容是否基本真实以及是否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竟无缘进入调查视野.
报社提交了数十份网上下载的报道和证据,包括《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中国足协《取消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注册资格的决定》,包括记者采访记录和资料照片、相关证言和律师的调查笔录,以及若干由王珀控制的法人的工商档案.在下载的媒体报道中,包括了新华通讯社、《西安晚报》、《华商报》、《现代金报》、《重庆商报》、《竞报》、《陕西日报》、《宁波晚报》、《成都晚报》等平面媒体和新浪网、搜狐网等网络媒体的多篇报道.
王珀认可的证据,集中在六篇被控侵权报道上,对包括足协纪律处罚办法、国力注册资格被取消等文件在内的证据和已有报道,对十年前欠账不还的证据,多以没有提供原件为由提出异议;对记者采访记录和律师调查笔录,对证言的真实性,多以记者本人或没有证人出庭为由提出异议.殊为可笑的,是王珀对《陕西日报》报道的朱永胜讨薪诉讼也一概拒斥.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相对方提交的从网上下载的文章及资料证据均提出异议,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作证,无法确认其所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故本院均不予采信;因在《足球》报上发表署名文章的记者与《足球》报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传奇合击sf网站,作为《足球》报社方的证人未出庭作证,并且未说明不能出庭作证的理由,王珀又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足球》报社提交的记者采访纪录、律师调查笔录不予采信;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如此则煌煌四十三份证据,被采信的只剩下几份被控侵权的报道,人所共知的王珀的口碑、国力俱乐部欠薪、假球、赌球风波并被取消注册资格等事实,一概未能成为印证《足球》报报道内容的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肯定了媒体报道国内焦点新闻、揭露和批评不良风气的动机,但要求其对新闻来源的真实性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即应当保证刊载的新闻报道真实、准确、公正".判决认为,公司和俱乐部欠钱欠薪,"不能证明王珀本人存在欠钱的事实",新开传奇1.85,所以"王珀欠钱不还的报道不准确";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王珀实施了赌球和打假球行为,且在未经权威部门确认的情况下,仅凭被采访对象的一面之词",即报道王珀私刻公章骗钱、嫖娼和由他人支付嫖资,致使"该部分内容不真实";认定报道标题和内容中使用了若干贬低性和侮辱性语言,"违反了新闻报道的公正原则".最后,一审判决否定了报社关于媒体此前已有报道和没有侵害王珀名誉权主观故意的理由,以报道时"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导致刊发的文章部分内容不准确、不真实,且在文章中使用带有贬低或侮辱性的语言,使王珀的社会评价降低"为由,判决报社构成侵害,要求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王珀精神抚慰金5万元.
我们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技术原因是法庭对举证责任分配、认证规则掌握和证明事实程度上缺乏研究,深层原因则在于司法理念的滞后.一审要求的"核实、审查"和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公正"的"保证"义务,不仅《足球》报难以做到,而且古今中外所有的媒体都无法胜任.
一审判决的错误,在目前国内司法实践中带有普遍性.
三、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
1.举证责任分配和法庭认证原则
根据证据规则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既应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应对其反驳和否认某些事实提供相反证据,否则便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第9条规定,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关于认证规则,证据规则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66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一审法院的表现,与上述要求相去甚远.
2.现行名誉权纠纷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
根据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8条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结合对证据规则的理解,我们认为,一审应考察受害人名誉是否确有损害、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报道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即不应认定为侵权成立.新闻报道只有严重失实并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时,才能被认定为侵权构成.当"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进行客观准确的报道时,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无损害即无责任,这是侵权理论的基本原理,假如没有损害事实发生,诽谤诉讼便无从提起.两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前提,是被害人名誉是否受到实际损害.
3.新闻侵权领域的立法缺陷
公民人身权利和言论自由权利,均为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新闻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特殊形式,为制衡公共权力和确保公众知情权所必需.相当数量的媒体侵权案件,表现出两种权利的冲突,即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损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审理新闻侵权纠纷,应区分报道题材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新闻内容是否涉及公共事件、原告身分是否属于公共人物等情形,做到既尊重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又保护新闻自由权利,以此来决定两种合法权利的孰先孰后.
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缺陷,缘于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误解.法院在实务中,不加区分的"一刀切"或"用一把刀去切",似乎非如此则不足以体现平等,其实大谬不然.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把"谁主张谁举证"误作"谁发表了文章谁举证",赋予了媒体过重的举证责任;在形式要件和证人问题上,不考虑有些原件不可能由媒体获得(比如王珀与银行间的贷款合同原件),对媒体责之过苛.在事实证明问题上,把"基本真实"误作"绝对真实"和"完全真实",在不考虑"基本真实"的情况下,以"部分事实有出入"为由判决媒体败诉,把质的概念曲解为量的概念.在事实证明程度上,不能对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做出区分,不考虑有些真相是连司法调查都难以证明的事实(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单列),把有待逐渐接近的真相,要求"一步到位"地证明到底,忽略了媒体的特殊性和局限性.
上述缺陷是媒体屡屡败诉根源,倘若媒体步履维艰疲于奔命若此,我们将无缘看到真正的新闻,更无从了解社会的真相.
四、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涉案报道反映的问题是:王珀的公司曾拖欠工程款和贷款,他本人是欠款的始作俑者;王珀曾冒充海军大校和政要后代招摇撞骗;与王珀有关的公司或俱乐部面临多起诉讼.王珀任总经理的国力足球俱乐部,卷入欠薪和假球风波并因此被取消注册资格;王珀曾公开承认打过假球,置身于赌球假球欠薪的风口浪尖上,是引发争议的公共人物并且口碑很差社会评价很低.
我们认为,只要上述问题"八九不离十",司法解释要求的"基本真实"便可成就,报道即不属"严重失实".至于公司欠钱是否等于本人欠钱,参与假球赌球的真相证明是否充分,以及是否经过了"权威部门"认可,个别侮辱性言词和贬低性语言是否能使王珀的名誉变得"更"差,则概属鸡毛蒜皮的枝节,不应成为锱铢必较的理由.
认证程序是否富于智慧,是考验法官水准的试金石,一方当事人的简单否认,不是对相应证据一概摒弃的理由.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显然忘记了证据规则第64条的规定精神.作为联赛以来最具爆炸性的新闻,"国力"出局的冲击波,堪与上市公司"水仙"的退市比肩!足协取消该俱乐部注册资格,属于人所共知的事件mm至少哈尔滨人应该知道.但王珀居然否认《足球》报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即网上下载的足协"纪律处罚办法"和"取消国力俱乐部注册资格"的决定),说明他惯于信口雌黄和毫无诚信.此时法庭本应将举证责任转移,责令王珀提供球会尚在运营和比赛的证据,并对其后续质证的表现予以高度关注和密切怀疑.遗憾的是,对这种的"一推六二五"的伎俩,一审法院居然毫无察觉.
对于媒体举证的"原件"和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法庭不应责之过苛.媒体本就无缘接触某些证据的"原件"mm有些"原件"是第三方难以获得的,比如合同和离婚证.出于保护证人的职业伦理,媒体不应公开隐名消息来源,哪怕是面临着机关的追索和法庭的讯问,否则媒体必将失去公信力.试想若非《华盛顿邮报》四十年来的守口如瓶,当年披露民主党"水门事件"真相并导致尼克松总统下台的"深喉",何以能安度余生!本案中王珀要求报社提交其公司与满族农行间的"贷款合同"原件,法庭以调查笔录和采访记录存在形式瑕疵为由否定证据的效力,都说明庭审认证不当.
对足坛"黑假赌"现象的猖獗,任何人都不会一无所知.足坛"潜规则"与千夫所指的黑金政治和司法腐败一样,所有的交易都在暗地里进行mm没有谁会愚蠢到交割时唤来《足球》报记者到场做个见证."坐庄"赌球的复杂程度,远非"搞掂"个把黑哨可比,既然足协的摄像机都拍不到黑哨的"证据",法庭要媒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王珀打假球和赌球的事实,岂非天方夜谭!何况足协作为"权威部门",已经号称打假打黑反赌球十余年了,虽然"调查"无日无之,但结论却无不不了了之,从未拿得出来任何"确认意见",这显然是因为水太深而人又太笨了.但谁能否认"假球依旧在,几度夕阳红"的现实呢?即便著名的马赛队和AC米兰队都曾因"假球"丑闻而降级,本律师依然不相信法国和意大利的足协掌握了交易的细节,当年利物浦队的守门员格罗贝拉,也曾经卷入假球风波,庭审过程依旧漫长无比.这说明,在赌球和假球的认定上,必须倚重专业人士乃至公众的感受,那便是"说你是假的你就是假的不是假的也是假的"mm这才是司法都必须尊重的江湖规矩!
在王珀"嫖娼"和他人"代付"嫖资的问题上,《足球》报同样陷入证据困境.法庭似乎不明白,当今足球圈内的"性交易"和"性贿赂"(比如安琦嫖娼丑闻)并不鲜见,但交易哪怕真的发生过,声称"代付"了嫖资的殷传生也不会是"目击证人"mm他顶多事毕付账而已.试想假如王珀一味否认,除了闯入现场的"扫黄"警察(此处纯属虚构)外,能"充分证明"事实真相的,恐怕只剩下与那位与其交易的性工作者了,请问谁还能举证"充分证明"此中真相呢?我们认为,在色情丑闻过多的当今足坛,《足球》报相信并报道殷传生的"报料"并无不当.相比之下,《成都商报》因报道周璇指称"性交易"被张铁林起诉,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判决报社不构成侵权,显然更有道理也更能服人.
对于国力俱乐部注销资格等众所周知的事实,对于可能经推论得出的事实真相,法庭不应以形式瑕疵为由一概排斥,否则便会走向事实的反面.王珀的劣迹在圈内众所周知,从业者道德沦丧诚信普遍缺失,假球黑哨赌球罢赛不胜枚举,则属于通过"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根据证据规则第9条的规定,对此《足球》报无需举证.
综上所述,系列报道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五、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名誉则是一个人的社会评价.名誉并非人的主观自我评价,主体不能以个人情感受到伤害为由,主张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对举证责任的分析,本案王珀的名誉受到现实损害,是主张名誉权保护的前提,报社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构成的必要条件;而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并非简单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在主观上应具有"实际恶意",即明知事实虚假而又漠视真伪的予以发表.
市场化的足球产业属于公共产品,王珀因球会集假球、赌球、欠薪等丑闻于一身,声名狼藉恶评如潮,属于典型公共人物.近年来黑恶化倾向严重,足球不再是圆的,比分没有了悬念,在反赌球、反俱乐部和球员参赌的背景下,足协下发"纪律处罚办法"并取消国力的注册资格,足以表明王珀其人的罪孽深重!球迷无从欣赏真的比赛,有缘探寻黑恶的真相,媒体所能做的便是挖掘和披露真相!《足球》报自然不会置身事外,刊登有关王珀的系列报道,恰为新闻媒体所必需.对于声名狼藉的王珀而言,个别言辞的尖刻,已不足以致其社会评价降得更低mm说一个骗子是骗子,属于客观评价而非侮辱性言辞.
捕捉热点问题、鞭笞丑恶现象、弘扬社会正义,更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新闻不同于司法结论,报道和评论不具有法律强制力,采访需要采访对象的协助;媒体没有公共财力支持,不具备侦查取证的权力.这些都决定了媒体了解的真相与司法调查结论相比,常常是有限和有出入的.媒体从业者并非法律学者,也不是熟谙实务的律师,对事实的评论和判断也会出现差错.更为重要的,媒体不需要也不应成为司法机构.新闻的积极、敏捷和鲜活性特点,与司法的消极、严谨、程式化特征一样,在任何社会都是缺一不可的.
司法对媒体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宽容,应容忍对公共事务的非恶意性错误报道,应当允许媒体自由评论公共事务,要求其谨慎评论私人事务.本案涉及到社会诚信和公共利益,当王珀作为公共人物的名誉权与媒体监督权冲突时,法律应弱化对前者的保护而倾向于保护媒体权利.
学界在这一领域的探讨已逐渐深入,实践中也不乏令人惊喜的判例.陈志武教授归纳的通说认为,当被报道对象是公共人物(包括行政人员和其它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时,法律应向媒体言论权倾斜;当报道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时,媒体言论权应先于名誉权;当评论对象是一般公民或者内容无关公众利益(如私事)时,媒体言论权应后于名誉权;当报道对象是法人时,媒体言论权应优先于法人的名誉权.正如审理《中国改革》杂志社被诉诽谤案的巫国平法官所言:"一个社会对媒体的宽容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会有多大."
我们认为,上述原则也应在本案中得以体现,但一审的粗疏和机械,导致了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表明其脱离了中国足坛现状的语境,没有区分足球作为公共产品、王珀作为公共人物对媒体的负有宽容和容忍义务,错误地将涉案报道"部分事实有出入"和"部分用语不准确",认定为"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把媒体援引采访对象对王珀的尖刻评价,当作"贬低性用语"或"侮辱性言辞",错误地认定报道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出现的双重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和结果的荒诞mm一个如此声名狼藉的人,居然能通过一场无聊的诉讼,摇身一变为新闻侵权的受害者,公众的诧异是,何以判决认定的事实,竟然会与自己感知的真相南辕北辙谬以千里,莫非法庭果然是圆的?
综上,一审判决应予撤销,王珀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足球》报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浦志强 律师
2005年10月10日
